人事工作
關于印發《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
關于選拔培養專業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的
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單位:
為做好專業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的選拔、培養工作,結合學院實際,對《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關于選拔培養專業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的辦法》(內師鴻院發〔2014〕45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文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關于選拔培養專業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的辦法(修訂)
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
2019年4月3日
附件
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
關于選拔培養專業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的
辦法(修訂)
為加快我院師資隊伍建設步伐,培養造就一批適應學院發展的專業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特制定本辦法。
一、含義與目的
專業帶頭人是指在本專業領域教學優秀、科研突出,能起到模范帶頭作用的教師。骨干教師是指在專業領域內教學優秀、有一定科研能力,在教學中起骨干作用的教師。
通過實施專業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的選拔培養,進一步促進青年教師的成長,著力建設一支業務素質精良、結構合理、相對穩定,能適應我院教育事業發展的高素質師資隊伍。
二、選拔范圍與擔任時間
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專職教師。每期兩年。
三、選拔條件
(一)專業帶頭人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職業道德,治學嚴謹,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有事業心和進取精神。
2.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一是具有副教授(或相當于副教授)及以上職稱,同時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二是具有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
3.獨立講授1門及以上專業核心課,年平均教學工作量不低于216學時, 教學效果顯著。近兩個學期教學檢查民主測評排名均達到本系教師總排名的前三分之一,學院重點專業可適當放寬,特殊考慮。
4.有較強的科研能力,近兩年發表學術論文2篇,參與院級及以上科研課題1項。
原則上專業帶頭人每專業選擇1人,學生人數規模較大的專業可適當放寬。
(二)骨干教師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職業道德,治學嚴謹,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有事業心和進取精神。
2.來校工作滿2年以上,具有講師職稱。
3.獨立講授1門及以上公共課、專業基礎課或專業核心課,年平均教學工作量不低于288學時,教學效果顯著。近兩個學期教學檢查民主測評排名達到本系教師總排名的前三分之一,學院重點專業可適當放寬,特殊考慮。
4.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近兩年發表學術論文1篇,參與院級及以上課題1項。
同一專業可有多名骨干教師,博士研究生可適當放寬條件,優先考慮。
四、培養目標與任務
(一)專業帶頭人
專業帶頭人須在本專業教學與科研團隊中能起到帶頭與示范作用,具有指導青年教師的能力。并完成下列任務:
1.教學:積極承擔教學任務,教學成績顯著。年平均教學工作量不低于216學時。
2.科研:兩年內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及以上,其中1篇發表在“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期刊AMI綜合評價報告(以最新一期為主)”目錄中核心及以上等級,理工類參照同級別刊物;每年在院內作1—2次學術報告;主持院級(地廳級)以上教學、科研項目1項并結題,或主編出版著作、教材1部。
(二)骨干教師
骨干教師須具備獨立開展教學工作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完成下列任務:
1.教學:積極承擔教學任務,教學成績顯著。年平均教學工作量不低于288學時。
2.科研:2年內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及以上,其中1篇發表在“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期刊AMI綜合評價報告(以最新一期為主)”目錄中的擴展及以上等級,理工類參照同級別刊物;每年在院內作1次學術報告;參與院級教學、科研項目1項并結題,或參編出版著作、教材1部。
五、選拔與待遇
(一)成立選拔培養工作小組
組長由分管教學副院長擔任,成員由教務處、組織人事處、各系負責人及教授委員會負責人組成。
(二)制定培養計劃
入選教師根據實際制定個人教學、科研年度實施計劃,由所在系審核通過后報工作小組批準實施。
(三)在實踐中優先培養使用
優先安排入選者到重要的教學科研崗位,保證他們承擔的科研項目經費;優先安排入選者外出進修學習,參加國內外高級研討班和學術會議;在職稱評聘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四)享受特殊津貼
專業帶頭人每月津貼1000元;骨干教師每月津貼500元,每年按10個月計發。
六、其它
(一)建立考核制度,實行動態管理,滾動培養,擇優選拔。兩年為一個培養周期,每年末由選拔工作小組進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培養資格。定期選拔新的培養對象進入。
(二)考核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培養資格:
1.教學事故責任者。
2.教學檢查民主測評中排名為后三分之一者。
3.病事假2個月以上者。
4.受學院黨政處分者。
七、本修訂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關于選拔培養專業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的辦法》(內師鴻院發〔2014〕45號)予以作廢。關于印發《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關于選拔培養專業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的辦法(修訂)》的通知關于印發《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關于選拔培養專業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的辦法(修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