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據《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及辦學地址
漢語: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簡稱鴻德學院。
蒙古語:
英語:HONDER COLLEGE OF 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條 辦學宗旨。鴻德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遵循高等教育規律,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為經濟與社會培養應用型人才。
第四條 主要任務。鴻德學院辦學主要任務是立足內蒙古,主動適應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通過開展有計劃的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應用型人才,為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推動內蒙古自治區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做貢獻。
第五條 鴻德學院堅持品牌辦學發展的道路,堅持創新、開放的辦學理念,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積極探索和構造具有前瞻性、科學性、滿足社會急需的人才培養模式,逐步形成學院的核心競爭力,為學院今后的可持續發展注入活力。
第六條 鴻德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七條 鴻德學院堅持董事會領導,黨委在政治上監督保障,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八條 鴻德學院由內蒙古師范大學和內蒙古鴻創科教有限責任公司合作舉辦,開展全日制四年本科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一)申請者(以下簡稱甲方):內蒙古師范大學
法定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昭烏達路81號
(二)合作者(以下簡稱乙方):內蒙古鴻創科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機場路29號
(三)合作雙方依法制定學院章程,簽署合作辦學協議,規范學院的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保證和促進鴻德學院教育事業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第九條 鴻德學院董事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
(一)董事會由甲乙雙方代表、學院院長、學院教職工代表組成,設7名董事。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4名。董事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二)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務時,應委任副董事長代為履行董事長應履行的職務。
(三)在合作辦學協議和鴻德學院章程的約束下,董事會決定鴻德學院的重大事宜須經全體董事或參會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討論下列重大事項須經董事會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1.聘任、解聘學院院長;
2.修改學院章程;
3.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4.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6.決定學院的機構設置及學院人員編制;
7.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董事會議事規則
1.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一般于每學年開學前召開。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2.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鴻德學院所在地召開。
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4.董事會會議應在召開前1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寫明會議時間、內容和地點。
5.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出席。
6.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應為2/3以上,不夠2/3以上的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7.董事會議事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原則。董事會所議事項形成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8.鴻德學院章程的修改須在董事長的主持下進行。
(五)董事會成員應通過董事會行使鴻德學院的管理權,董事會成員不得隨意干涉鴻德學院日常工作。
(六)鴻德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由甲方優先推薦,董事會聘任。
第十條 院長是鴻德學院的法人代表。院長的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院長依法獨立負責鴻德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
(二)組織制訂并實施鴻德學院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規章制度;
(三)提出鴻德學院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鴻德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處理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十一條 鴻德學院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等重大問題,經鴻德學院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報董事會決議。
第十二條 中共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委員會是鴻德學院政治上的監督機構,保證鴻德學院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圍繞鴻德學院中心工作,監督鴻德學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鴻德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鴻德學院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 鴻德學院依法設置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鴻德學院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審議科研計劃方案,審議推薦科研項目,審查評定科研成果;
(三)制定學術規范,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四)完成院長委托的其他學術事項;
(五)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鴻德學院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審議鴻德學院學科、專業的設置和調整;
(二)作出批準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三)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四)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鴻德學院設置院務委員會。作為鴻德學院工作的咨議機構,每周召開院務委員會議,對鴻德學院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參考性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鴻德學院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鴻德學院依法設置工會、團委等群眾組織,在鴻德學院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十九條 鴻德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學院的行政部門,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鴻德學院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三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條 鴻德學院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置若干系(分院),并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各系(分院)可根據鴻德學院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設教研室、實驗室及系級研究機構,報學院審批。
第二十一條 各系(分院)在鴻德學院有關規章制度范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各系(分院)主任本系(分院)主要黨政負責人,受院長、黨委書記委托全面負責該系(分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黨團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鴻德學院可依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設置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直屬研究機構。研究機構的負責人按有關程序由院長任命或聘任。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四條 鴻德學院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五條 鴻德學院對教職員工實行合同聘用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六條 鴻德學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鴻德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條件與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鴻德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鴻德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學生,愛護學生;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遵守鴻德學院規章制度;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
(五)未經鴻德學院批準,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六)珍惜和維護鴻德學院名譽,維護鴻德學院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教師是鴻德學院辦學的主體力量,鴻德學院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條 對國內外支持鴻德學院辦學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聘任為特聘教授、榮譽教授或客座教授。
第五章 學生
第三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鴻德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鴻德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鴻德學院教育,參加鴻德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鴻德學院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鴻德學院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按國家及鴻德學院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知悉鴻德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六)參與鴻德學院民主管理,對鴻德學院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
(二)珍惜和維護鴻德學院名譽,維護鴻德學院利益;
(三)遵守鴻德學院的規章制度;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鴻德學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目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三十五條 鴻德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鴻德學院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 鴻德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章 財務制度與資產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辦學經費投入渠道及機制
(一)甲方投入
甲方以內蒙古師范大學的名稱、知識產權、管理資源、教育教學資源等參與辦學,對投入的無形資產依法作價,計入辦學成本,所占投入比例由雙方約定。
(二)乙方投入
乙方以內蒙古鴻創科教有限責任公司按國家教育部標準要求,投入相應的物質條件并依法審計后,過戶到鴻德學院。
(三)辦學經費
乙方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鴻德學院按規定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以維持鴻德學院的日常開支,并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經濟贊助、捐贈,擴大辦學資金。實行自我積累、滾動發展的辦學模式。
第三十八條 鴻德學院對甲乙雙方投入到學院的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等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三十九條 鴻德學院財務獨立,執行民辦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等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鴻德學院執行財務預、決算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其中投入資產中的銀行貸款的利息支付列入辦學支出預算。
第四十條 鴻德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學院資產,任何集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一條 鴻德學院辦學收入優先保證學院的正常運轉,確保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十二條 扣除辦學成本后形成的年度凈收益,在按規定預留發展基金和其他必需提取的費用后,優先用于鴻德學院的可持續發展。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四十三條 鴻德學院校友包括在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及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鴻德學院授予各種榮譽學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四十四條 鴻德學院建立校友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對校友事務實行專人管理,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設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五條 鴻德學院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院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十六條 鴻德學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四十七條 鴻德學院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并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鴻德學院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及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四十九條 鴻德學院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八章 學校標識與理念
第五十條 辦學理念:立校為公,執教報國。
第五十一條 校標:此標為商、周時期“洲”字的縮寫。意為頂天立地、三育并舉、做人為本、放眼五洲。
第五十二條 校歌:邊城美疆,馬散人剛,貞師教子,德至九墻;邊城美疆,馬散人剛,實用有道,我心自爽;邊城美疆,馬散人剛,人若圖新,天必有襄。
第五十三條 校訓:我行,我能成功!
第五十四條 校旗:旗長240cm,寬157cm,校旗上方為白色校標,置于旗幟的中間,寓意著鴻德學院的學生能夠擁有放眼五洲的世界觀;下方為蒙、中、英三種文字的校名;校旗以紅色為底調,凸顯出了白色校標的張力。
第五十五條 學院校慶日為5月7日。
第五十六條 學院的網址是http://www.shengzewood.com/。
第九章 學院終止或變更
第五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鴻德學院自行終止:
(一)根據本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
(二)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三)辦學許可證被吊銷。
第五十八條 鴻德學院終止,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按國家要求妥善安置好在校學生后,所有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 合作辦學甲乙雙方約定:如果國家政策推動并允許獨立學院轉制為獨立的普通高校,在符合普通高校條件的前提下,積極穩妥地推進鴻德學院轉制工作。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在2008年章程的基礎上結合教育廳要求修訂,經提交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征求意見,由院長辦公會研究審議,最終由鴻德學院董事會討論審定后,報自治區教育廳核準。